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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乡村振兴土地政策与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最高5000亩!


发布时间:2019-03-14  阅读

       2019年,乡村振兴战略仍然是重头戏,在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随着土改政策红利不断,农村土地迎来创富黄金年。

 

       近日,自然资源部研究制定了《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励实施办法》,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实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励,每个市(地、州、盟)最高可奖励5000亩。

 

实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励

 

       根据《办法》,自然资源部将按照每个市(地、州、盟)奖励用地计划指标5000亩,或每个县(市、区、旗)奖励2500亩的标准。奖励的用地计划要优先用于基础设施、社会民生和新兴产业等建设,支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补短板项目建设。

 

       《办法》明确了四个奖励条件:一是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显著,优先考虑受到国务院大督查表扬的地区;二是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好,用地指标使用方向和结构合理且用地需求量较大的地区;三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严格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好,且批后供地率高、闲置土地少的地区;四是土地利用秩序良好。

实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励

乡村振兴土地新政盘点

 

       在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新农创集团致力于乡村振兴规划、乡村全产业融合发展,在深入研究土地各项政策的基础上,梳理了最新乡村振兴土地政策。

 

1、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经营权流转合法化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都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土地入股

2、土地入股:迎乡村资本化时代机遇

       2018年12月,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合理确定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培育土地经营权出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土地经营权得到量化和股份化改造后,可以有序转让和灵活行使,有利于盘活农村存量资源、资产,促进提高土地、劳动力与资本等生产要素在农村地区的有效配置,促进乡村振兴。

 

3、土地新收益: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

       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新土地政策运用经济手段,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资源优势互补,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办法》规定,下发了《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

 

       同时,为推动相关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制订了《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明确了资金收取、下达、结算、使用等方面的要求。明确指出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深度贫困地区收到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将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

 

4、六类重大建设项目将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018年7月,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现阶段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军事国防类;交通类(机场项目、铁路项目、公路项目);能源类;水利类;以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认可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励实施办法》政策原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精神,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实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励,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坚持正向激励的原则,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担当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优中选优,充分发挥督查激励和示范引导作用。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评估,客观、全面、准确反映地方工作实际。

 

       坚持适度向中西部倾斜的原则,充分考虑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异,适度向中西部倾斜。

 

二、奖励条件

       (一)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显著。每年国务院大督查和日常督查确定的,落实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优先考虑受到国务院大督查表扬的地区。

 

       (二)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好。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和土地利用计划在线监管数据,以及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评估结果,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计划,用地指标使用方向和结构合理且用地需求量较大的地区。

 

       (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和GDP分析测算及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数据,单位土地投入产出高、经济效益好,同时严格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好,且批后供地率高、闲置土地少的地区。

 

       (四)土地利用秩序良好。除国家和省级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市(地、州、盟)一个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低于500亩、县(市、区、旗)一个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低于100亩,未被自然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约谈或启动问责,未发生被自然资源部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立案、挂牌督办案件。

 

三、奖励地区评审程序

       (一)确定奖励省份范围。自然资源部在每年年初,按照奖励条件,从土地利用计划执行进度、用途结构、利用效益、存量挖潜以及协调匹配程度五方面,对各省(区、市)上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将前10名的省(区、市)纳入奖励范围,并在系统内进行公示。

 

       (二)确定奖励市县名单。纳入奖励范围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奖励条件评选1个市(地、州、盟)或2个县(市、区、旗)作为奖励地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将推荐名单和推荐理由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对奖励单位进行审核,并在系统内进行公示,期满后将奖励名单报国务院办公厅。

 

四、奖励措施

       自然资源部依据奖励名单,按照每个市(地、州、盟)奖励用地计划指标5000亩,或每个县(市、区、旗)奖励2500亩的标准,在编制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将奖励的计划指标单独列出,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并下达到各省(区、市)。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奖励的用地计划指标单独下达到受奖励的市(地、州、盟)或县(市、区、旗)。

 

       奖励的用地计划要优先用于基础设施、社会民生和新兴产业等建设,支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补短板项目建设。

 

五、做好宣传解读和跟踪落实

       加强奖励政策及奖励成效的宣传解读。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跟踪了解被奖励地区土地计划安排使用情况,督促地方用好奖励土地计划。被奖励地区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和好经验、好做法,奖励效果及时报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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